法官說法:見習人員與見習單位不是勞動關系
2020年8月,某培訓中心申請設立就業見習基地,并向當地就業和人才中心進行了備案。2020年10月,該培訓中心與馬某簽訂《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約定馬某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到該培訓中心見習;見習崗位為藝術培訓老師;基本生活費標準為1800元/月;見習期限滿,就業見習協議終止;若培訓中心留用馬某在本單位就業,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2021年9月,某培訓中心與馬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從事培訓崗位等。2022年1月,馬某主動離職,并要求某培訓中心支付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案件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提出的由見習單位支付其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馬某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某培訓中心與馬某簽訂《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為馬某提供工作崗位實踐,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在履行《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期間,不宜認定某培訓中心與馬某存在勞動關系。故馬某要求某培訓中心支付見習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無事實依據,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中國法院網 劉洋 陳永亮 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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